大陆公知力挺"游客在香港随处大小便的天赋权利"之舆论维权;
在香港随处大小便的幼童监护人,犯了与李天一监护人及辩护律师同样的错误;
在更严重违法(犯罪)的证据面前,以抹黑司法受害人的方式,寻求不可举证的道德细节的翻案,
以否定公共约法为目的,随便可以创设的"诸多权利",中国民粹和公知,与公民社会的距离;
这两天看到国内的民粹舆论,抗议对香港公民批评大陆游客"作为监护人,让孩子随地大小便"时,理由就是"(随处)大小便是天赋的权利"——>注意是权利,不是天赋的人权,——>"香港人(的人权)不应指责(违反香港自治法)的(大陆父母让小孩随处大小便的)的权利"。典型的"人道主义"逻辑!强制香港的人权(自治)负上让别人在自家里大小便的道德义务。这些为"在人家的公共地盘上随地大小便的权利"而维权的公知,绝大部分是"民主启蒙"的带路党,甚至是革命派;可以看到他们的观念与公民社会的差距。
这件事的大陆舆论很具代表性。可以看到在这些民粹的眼中,公共约法有多大的契约意义?只需要随便找条"撒尿是天赋权利"就随便推翻了,——>成了封建特权!"不能随便大小便"的人家地盘上的规定,给大陆这些外来人,替香港公民改成了"如有三急者,不算随便大小便"。至少就此而论,可以看看那种"天赋几万条权利",推翻公共约法时的威力。
不妨想想李天一的水军,是否也是主张"少男性欲是天赋的权利"?因此可以随意地集体地"霸王硬上弓"?——>试问他们是民主人,还是稻草人?顺便提醒一下,这些人同样是最狂热地反户籍制度(自治)的革命者,——>难怪他们要反自治!他们也一直在反!在香港这次事件中,大陆这些民粹舆论,既推远了香港与大陆的认同,更恶化了大陆人的形象。
一如既往地,笔者不去深入了解更具体的,也是更不必要的细节。当打人已经发生后,默认权益已经不再归属于打人者,因此违法程度相应更轻的"随处大小便"的冲突利由,就默认归属于被打者。因此明摆着的司法事实是,如果打人的夫妇(就是小孩大小便的父母)如果要认为"打得有理,申请法官轻判"的话,需要举证人家的违法,——>在确实没在厕所里大小便的事实面前,这种举证不可能成立。甚至连申诉的机会也不会有。如同李天一案"轮啦,了啦"以后,受害人是否妓女,私德若何,细节若干,已经全然与案判不相干了。
因此建议当事人,诸如"当事人不是真的随便让小孩撒尿,只是不愿意让香港市民拍摄小孩下体"之类的辩解,建议不要再对传媒说,更不要对法官说,自已在家里对老公哭诉时,当梦话说说就好了。这位当事人,正在犯着与李天一他娘一样的错误。就是在自已的更严重的违法,给逮了个现行的实证后,居然还在使用不可能举证的细节,争取道德上的翻案,逃避自已既有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诿过于司法上的受害人。李天一案说受害人是妓女勾引五个好少年,这里说被殴打者是色狼。他们忘记了,"绝对真相"在司法中是不存在的。
李天一案为了抹黑受害者,发动了许多水军,不但不可能得到受害者的司法谅解,——>注意,是司法上有意义的谅解,——>而且将受害者逼到了"如果不是李天一轮奸罪,就是受害人聚众淫乱罪"。香港这次大陆游客对"天赋随处大小便权利"的维权公益案件,则将自已小孩三急之处明明不是在厕所里,自已还打了人,还砸了可能证明自已举证的证据!却抹黑于受殴打者"侵犯隐私",维权母亲义愤填膺打了那个女色狼,砸了人家的手机什么的;——>在更严重的打人违法,和明明厕所外三急的事实面前,那母亲的申辩是徒劳的。
民粹公知是在中国民主进程中,到底扮演着什么角色。象新浪等媒体对民粹舆论的认同,"认亲不认理"的推荐,也让笔者不由得深为叹息!可以看到,姑且不论此事件中谁是谁非,请问大陆诸般公知,是否站在道德高点,对"香港人应该怎么看待此事"颐指气使?——>这叫道德治国,也叫理性主义!何须多言?!至于有人说,小孩在人家地方三急,实在找不到厕所,怎么办?答案就是,如果未准备好违法,不想选择违法,就只好宁愿失禁。在香港,失禁合法,但是在新加坡,预见失禁仍然失禁于公共场所,父母仍然要被罚款。
笔者不知道小孩有多大,稍大的小孩本应让她学会定时去厕所;更小的小孩更不应在别人的地方,吝啬几块尿片。所以小孩"三急"便于人家的地方,是小孩监护人的完全责任。该父母显然要负全责,没有可能申辩之处。当事人需要争取受害者谅解,以减轻处罚,相信是任何香港的辩护律师,都会告诉这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如果此案需要辩护律师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