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侵犯的主权会死亡吗?
主权是会亏损的,破产的,主权是有可能崩溃的;
"主权死亡"丧失了合法性的标准是什么?
由于《联合国宪章》本身在逻辑上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法理缺陷,因此不同文化价值观背景的国家,引用联合国宪章作合法性依据,就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终仍然是"谁主张谁维护"。这一条无论是长中短线,美国都占有明显的优势。这是美国自信心的充分根据,美国自已的行为也常常欠检点,这就是美国"霸权主义"名声的由来。
考虑到美国政体本身是国民主权原理的贯彻,如果认为《联合国宪章》的目的是创造世界和平,而不是为世界战国制造分区预选赛的游戏规则。那么可以认为,目前国际上涉及主权的争端,一律以国民主权原理为是合法性根据。如果《联合国宪章》有脱离国民主权原理的内容,应视作该法论述不清的部分。疑法从无,直到达成新的宪章修正案为止 。以下据此观点继续论述。
尽管联合国宪章,也象教皇国对地方封邑的亲切关怀一样,声称"加盟国的主权领土和完整不可侵犯";但不可否认的事实上,如果主权管理不善,主权是会亏损的,主权是会破产的,主权也是会死的。当一个主权自已不能再维护时,还是一个主权吗?"主权不能维护的标准",又是什么呢?考虑到主权本身是成本和利益的主体,主权死亡的一个重大标志就是"给大家伙添了大麻烦"。
由于危机也是一种成本,主权死亡的一种情形,就是"严重威胁到大家伙",还是给大家伙(国际社会)添了大麻烦了。出于国际社会自私自利的自卫原则,一旦有一个主权体给大家伙添大麻烦了,国际社会就有了相应的"处理麻烦"的权力,这时侯主权体就不再是独立的主权体了。类似希特勒的侵略,内战中出现的难民,军国主义给邻居造成的威胁,都是国际麻烦。萨达姆政权的合法性就是这样丧失的。
特别注意,自卫不需要预警(提倡总是不会被反对的),这是一些迷信主权不会遭到侵犯的人,特别值得注意的国际法原则。所以日本拯救核泄漏,能够控制就是主权内的小问题,不能控制就是国际问题。称苏联是因为破产和切尔诺贝利的负担而主权崩溃,也并非完全不属实。美国不相信朝鲜伊朗等能善用核能源,(阿拉也不相信),除非朝鲜等国家能扛住揍,否则美国是合法的,算不上什么霸权主义。
因此联合国宪章中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可侵犯"的条款,实际上伴随着"主权体有维护其主体完整性的义务"。这一条义务就构成了很多主权体内部变更时,总是法律意义上有限度的革命,而一般性会承认前任政权的国际条约上的义务。所以当苏联崩溃后,俄罗斯继承了苏联的主权地位,会完全认同苏联当初的国际契约和义务。美国独立时,同样认同一切与英国朝野的合同义务。
相反象毛上帝登基时,以"旧社会卖国政权"为理由,废除国内外一切条约,"送司徒雷登",乃是法盲的愚蠢的表现;只不过是闭关锁国的目的。国际条约(国际法的组成)并非神圣不可侵犯,如果认为确有不公是可以要求修正甚至废除的;取决于"谁主张谁维护"的成本效益。出于面子理由或者出于"受害者情结",而视一切条约都是不公正的,只能说是出于闭关锁国的目的,别无其他解释。
只有破坏主权完整性依附义务是可以无条件废除的。象北美十三州依附于英王的义务。此义务不废除,就无所谓合法的独立的主权体了。独立的主权体证明自已是合法的主权,不是通过闭关锁国的废除,而是与国际社会平等沟通,承担相应的义务,换取确定的收益。国际沟通所以重要,就在于可以令国际社会感到"你不是威胁大家的那堆麻烦",这个简单的道理,毛上帝登基时,不懂!希特勒,也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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