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主权原理下的独裁定义;
寡头的领袖不是独裁;
“独裁”,无论是在东西方,基本上都是一个形容词,缺乏法学上的定义。东方社会的“民主派”,一般是对比媒介材料上描绘的西方政治的美好,而将自已的治权控制者,一律称之为“独裁”;而“反民主派”则用同样合乎语法的文字,称“我国的是民主,外国是独裁”,通常会带上民族主义的情感修饰。 实际上双方都是在争夺着对“独裁”的独裁的话语权。
西方舆论对于独裁的认识是比较数字化的。卢梭说过三权分立,法国人就扳着手指头“一个头,两个头,少于三个头就是独裁”。美国人会算算自已的总统任期,算上两倍极限,执政超出16年就是独裁。如果某个阿拉伯大家庭开点窍,爹妈三口子看着小儿子轮流登基,就满足了三头小于六年的“民主条件”,不知道西方的舆论计算器怎么整。这种怪事在今天的巴基斯坦似乎挺正常。
如果是从依附型社会的金字塔来看,独裁就是金字塔顶不受约束的那一位或某一群;而不在于一头两头还是多少年。只要满足了金字塔顶不被国民授权的治权,就算是三十个头执政一个月也是独裁。象苏格拉底的弟子Crastias在雅典掌政时的三十僭主。所以是否独裁倒是可以用阿克顿勋爵的话概括“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这就是独裁,——>但意识形态分子又把人权算成了“绝对的权力”。
由于人权是绝对的;所以如果是从意识形态的正义方式,就成了“绝对的人权,就是绝对的腐败”;为免“逻辑冲突”,人的权力(人权)就成了“权利”;权利是不能绝对的,必须履行对国家的义务后才能拥有,此谓大我小我。于是,终点又回到了起点,阿克顿的话经过一堂语文课里的辩证法,又重新变成了君权神授,因为有一个叫国家的绝对的权力,才能颁予国民“人的权利”。
所以阿克顿勋爵的话,只能当成一句宣传口号式的语录,除非是从国民主权原理上去理解;也就是从符合“天无二日”的单一逻辑的要求出发,“权利就是权力,权利就是个体对排他的利益的权力”;“任何权力都必定派生自一个来源”。因此如果不是天赋人权,通过国民主权原理派出主权;就必定是天赋君权,个人对君主履行了责任,拥有了相应的“人权”。
此即乃“不要问国家对你干了什么,先问你对国家尽了什么责任”。肯尼迪在60年代说的这句话,只不过是用自已代表的“社会,人类,man”,代替了“国家,英王”,而重新回到了美国独立自大英帝国乔治三世的法学水平上了;只不过是西方社会《通往奴役之路》的基督教传统的左倾潮流的一部分。肯尼迪为鼓动越南战争,自已付出了被刺杀的代价,不知是否应作为美国国民的反抗?
如果是从国民主权原理上去理解阿克顿勋爵的话,那么除了“天赋的人权”以外的任何权力,如果不是经过契约交换所得到的授权,都必定是侵犯了他人的特权;也因为其未经契约的约束,也就构成了绝对的权力,这就是绝对的腐败;也就是通往奴役之路。天赋的人权之不为腐败,那是因为人权是万权之源。这样就有了一个逻辑结论,如三十个小金字塔的寡头领导推举的领袖,也同样是独裁的腐败。
这个领袖的权力是通过三十个“僭主的契约授予的”,本身不算是腐败;但是这三十个不受约束的寡头的权力,是不受约束的绝对的权力;可以在自已的地皮上随便打黑唱黄扫红,那么绝对的腐败就不是三十寡头的领袖,而是这三十个寡头中的任何一个。东西方意识形态上的所谓独裁,似乎没有考虑如雅典三十僭主的腐败形式;却专力于推翻“三十僭主”中的代表,让他们车轮似的换一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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