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是国会的,行法权也是国会的;
国会立法权,与法律工作者草拟法律,是根本不相同的职责
司法官没有司法权;公检法不全是“司法体系”;
最高法院大法官对宪法的解释,并非权威的解释,也不是宪法中的约定,而是司法中的习惯,这是很多研究美国宪政的学者,没有注意到的细节。而且对宪法争端的裁决,也没有采用美国司法常用的陪审庭方式。但既然大法官担任了宪法解释的角色,就不宜过分权威。美国司法系统自已在林肯遇刺后,也修改了组织,将最高法官就重大案件的合议庭表决变为九个大法官投票,结果通常总是5:4。
九个大法官终身制互不统属,“首席”仅是发言人的荣誉。大法官无论任命还是罢免,都要经过参议院的审核。后来大法官W.O.道格拉斯又特别声明,凡5:4的案例,均不宜作为援例依据。而且法院不能主动解释宪法,只有在发生宪政方面的争端,争端方经上诉法院后,共同递交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才能受理案件。这样就避免了法官通过随意解释宪法,事实上违宪地干预到立法和行政权的事件发生。
立法权是国会的,行法权也是国会的。只有将“国会委托法院依法裁决诉讼的权力”才属于法院。称为司法权;同理“国会委托政府依法执行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的权力”,称为行政权,属于政府,狭义地也可称为“治权”。但是罗马共和国的治权,实际上是“司法权+行政权”。罗马帝国和天朝的治权,则已经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是否再区分,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立”。
在美国的行政系统中,还有司法官与检察官,两者本来是同一个职位“司法官”。又分为联邦司法官(部)和地区司法官。美国初创时,地方司法官相当于联邦政府深入到驻地方的行政代表,并深入到州内部的选区,中国最接近的名称是“中央特派员”。各州“省长”是地区选举的。中国习惯上则将公安警察部门和检察院与法院并称为“公检法”,其实,公安局和检察院,是政府部门,不归属法院部门。
因此政府对公检的管理,不是干预司法权。以重庆为例,检察院可以起诉任何罪名,不是干预司法权,但是法院没有公正执法,法院负全部责任;如果政府要求法院讲政治,就是干预了司法,重庆政府负全部的责任。被告人、家属和代理律师(诉讼时就是辩护律师)认为政府公检部门没有依法执法,侵犯了被告人正当的个人权力,可以向法院起诉。重庆现实的问题是,法院系统被勒令讲政治了。
讲政治压倒一切,就要拒绝被告人和家属及代理律师对公检系统的监督,甚至把人家的代理律师,用莫须有的罪名严打再严打,关入冤狱。不但严打代理律师,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公共舆论的监督,给予高度的敏感和封锁性的作为,将公检法的不透明造成的舆论中的猜测,视作“造谣”再图严打,——>连代理律师都能被莫须有的,民见民怕!还能谁能作民不心虚呢?
那么重庆作为一个行政司法的个案分析,是三权不能分立吗?问题是三权部门一起向“讲政治”负责了!那万一讲政治的犯点文革的错误,部门就算分权成三百个,难道就能避免文革?至于文革的名号是否叫“打黑”,就无关紧要了。既然文革中被冤枉的打黑父亲不是反革命,那么谁能保证被文革打黑的黑分子,真的就是黑分子呢?这和重庆是否有黑社会,根本没有关系。这就是司法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美国的司法官,工作任务相当于罗马任“禁卫军司令”的法学家,将历来的政府敕令(罗马用语,中国称政策文件),整理成可提交的法案,供国会审核表决,成为永久性法案,直到被下一次表决推翻,或被新法案覆盖(override)。司法官的另一个任务是回应国会和法院和公众人等,对行政依法合法性的质询,以及对公共案件负起公诉人的角色。后来检察官的职能就专门分出来,专门负责公诉。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