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首任首席大法官是德高望重的法盲;
林肯同志在葛底斯堡演说的前言后语;
在某些国家如法国,总统的权力甚至更大。如果国会表决仍然不能令总统满意,总统可以解散国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或提交全民公决。而在新的大选中,强势总统在舆论影响上占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实际上等于总统的权威超过了国会。所谓三权分立更无从谈起了,时势造英雄,条件合适的话,总统就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将所有权力加诸一身,登基成为元首。在德国三十年代,就这样出现了希特勒。
林肯是一位中央集权主义的美国总统,基本上为西方历史学和政治史学界所公认。林肯真实的想法,到底是用中央集权作为重新统一美国自杰斐逊党(老共和党,即今天的民主党)分裂后的美国政坛,结束持续几十年的关于奴隶制的争论,还是希望实现自已"天下苍生"的权力愿望,今天已经无从查考。但林肯明显的国家主义立场,是明显地引用了首席大法官J.马歇尔的错误判例,同样是历史学界所公认。
在美国第二国民银行巴尔的摩分行诉马里兰州向其收税案中(1819年),马歇尔大法官违宪解译,一直是国家主义的经典。该案起因是持联邦许可证的半官方的国民银行在马里兰州的业务,马里兰州按须向本地纳税的原则,向其收税。此举令财务紧张的联邦政府大为恼怒,用分行出纳的名义上诉马里兰州政府,这次马歇尔法官受理了,(记得J.马歇尔拒绝亚当斯党诉麦迪逊办差不力案的理由吗?)。
此案在今天中国央企横行的时代,也不难辨清是非:央企仅在税后利润向中央政府负责,在本地的业务与其他商业企业等国民待遇。这一原则并不仅仅是公有制的中国的原则,也是今天欧美社会的国企的原则。但是马歇尔法官就能够把案子倒转来判,还可以把宪法倒转来读。如果仅仅是最终判马里兰州败诉,还可以说是司法可能出现的错误,那么马歇尔法官随后的胡言乱语,就连希特勒也心花怒放。
要明白美国首先联邦大法官(当时only One,还不是九位)马歇尔的错误,先看看仅仅在马歇尔中年时才订立的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原文:"任何未被各州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宪法也不禁止各州拥有这些权力,将一如既往永不更改地属于各州"。现在看看马歇尔大法官对驻马里兰央企拒绝纳税案的判词理据:
"假如目的是合理的,(啥叫合理?谁来判定?),未经明文禁止的,符合宪法的条文和精神的(?),那么联邦政府一切适当的,完全符合此目的的方式方法,都是合乎宪法的"――>即未经说明的权力,归属于联邦政府!――>恰好和第十修正案,完全相反!――>美国首任首席大法官,原来是一位法盲!
用此逻辑,希特勒可以合法地屠杀犹太人,目的在希特勒看来是合理的,也是所有宪法没有禁止的。自以为出发点是好的,政府就可以胡作非为的。马歇尔法官制造了骇人听闻的司法丑闻!该判例甚至在纳粹德国都被广为引用。此案9年后,整个第二国民银行,被杰克逊总统枪毙了;此案五年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增加到了五名,投票后,再决定说啥。其他的,不用再说了。
44年后,林肯总统在葛底斯堡演说中,第一个引用了这段丑闻判词,为林肯自已发动南北战争辩护。葛底斯堡的演说是美妙的文学,但可以再参考林肯在15年前竞选参议员时的演说:
"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民,都天赋有这种权力,他们有权起义,推翻现政权,组织一下更能适合理他们自已的新政府。这是一种最有价值的,最神圣的权力,――>一种我们希望,并相信并解放全人类的天赋的权力。这种权力不会因为现存政府的全体人民的意愿,人民中的任何部分,只要在他们的地方,就能够并进行革命,并把他们所居住的领土,归属于他们自已的新的政府"――A.林肯,1848年。
林肯同志这段演讲,无疑适用于独立战争,但是如果应用于南北战争?then,how?
所以回到老问题,"最高法院违宪怎么办?",答案是"不理他们"。法院没有强制力,只有政府执行部门"理他们"法院的判断才有意义。因此,法院其实是政府行政时,外包问"怎么办"的业务董事或常务顾问。如果法院违宪了,不理就行了。但如果违宪的法院议论文,啥时侯给某位强力的政府领导捡起来,又没有超越性法案、援例覆盖,那就不能不理了;但理的是强力领导,而不是法院的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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