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历史只存在过绝对的公有制和相对的私有制;
阿罗不可能定理说明公共授权有边际;政府不是越大越好的;
阿罗不可能定理说明私有化政策的必要性;
阿罗不可能定理证明了西方主流的左倾的错误;
阿罗不可能定理,实际上是证明了东西方传统的中庸之道,所谓"没有绝对的公有制,也没有绝对的私有制",或者说"看得见的手","税收重新分配财富",只不过是辩证法或公有制信仰的屁话。私有制就必须是绝对的!绝对的私有制(就是人权不容侵犯)确保了个人决策是必然理性的,万一不理性也将由个人私有的财富支付其错误成本;社会充其量作生存保底的援助!而不能将"均贫富"作为公平。
阿罗不可能定理证明了"No Private No Fair",证明了"私有制不可侵犯的公平,就意味着最高的效率",西方现代经济学(如果不将其称为政治的道德伦理学的话)的"公平与效率如何妥协"的命题,自然不复存在;但就意味着整个西方经济学群体,除如奥地利学派等少数遵循人权原则的学群以外,几乎全部都是为权贵寡头利益服务的洋五毛。这是凯恩斯主义新制度学派们,所不愿意接受的结论。
在过去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中,只有绝对的公有制和相对的私有制。象莫卧儿帝国那样遗产税100%以上!也可以被称为私有制,因为你活着时,可以任意消费你的财产;这种制度与处于极端化的斯大毛制度,允许你有一点点零用钱,但对国家负有无限的义务,本身就是绝对的公有制。反之"人权私有和自主选择的权力不可侵犯",即民主的市场经济,当然也就可称为绝对的私有制。
阿罗不可能定理的真正解译是科学性的,就是"公共授权的范围是有边际效益的",换言之政府不是越大越好,政府不是越大越经济的。如果对政府公共利益的授权超过边际程度,那么解决方案就不是如何选出一个"理智的领导人"的问题,也不是选一个大政府管理不应该公有的利益,而指望用民主的议会分权监管这些公共利益,以为就可以减少腐败;正确的解决办法是三个字——私有化!
阿罗不可能定理证明"只有独裁才能得到理性的方案",与私有制的人权的定义丝毫没有矛盾。人权不可侵犯也意味着他人不必对人权自我选择的损失负责。人道主义的道德成本要比均贫富的责任成本低得多!一旦倒转了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关系,无论是否采取民主制度,都将面临阿罗不可能定理的约束。KJArrow只不过是用数学(集合论的映射),重新证明了实体经济学的逻辑结论。
人权的绝对意义本身介定了自由的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自由是建立在对自已私有权益的绝对权力上的;同时在涉及到非私利益的索求时(如圈占无人荒地),不得侵犯他人的同样是绝对意义的人权利益,用常言道就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因此在私有制确立以前,是不存在所谓的自由的。这是笔者对于独立于人权以外的"自由"高度警惕的原因。人权包括了自由,自由不等同于人权,这是要注意的。
自由是在人权绝对不可侵犯的前提下才具备的,也就意味着"公地悲剧"的经济学规律自然地成立了。因为在自由的定义下,任何未经私有化,包括未经公共契约约束的公值,由于不再具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王权声明,而成了各人可以自由寻租的标的。因此对于任何无主的非私也是非公的资源,就是谁主张谁维护,以私有化方能避免其社会总价值的损耗。公地悲剧实际上昭示了私有化的必要性。
阿罗不可能定理是用数学的方法论揭示了西方主流的意识形态(包括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在内)的"民主社会主义""大政府大福利"的伪科学性;揭示了中世纪道德经济学的"政府用税收手段减小贫富差距,政府担负起社会平均福利的责任"的低效益;否定了西方如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的基本主张:只要政府的高税收是回馈民生的,高税收就可以带来社会的增长。阿罗不可能定理判定之"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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