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的含义就是公有制;监管本身就意味着国进民退;
除了政府授予的Charter契约,政府无权监管任何私人活动;
"监管"是政府用无法避免的腐败,干预完全没有腐败的PrivateRight;
监管如果不是为了行政垄断,就是被监管者拥有"不能倒"的Charter;
私有制的公共事业所涉及的Charter是以有限专利权的方式,由私企花钱承包的。承包者是否履行了charter服务合约,是有Charter可依,既可以由纳税人代理(议会)依条款反悔,也有专利有效期;同时是由私有承包者的资本抵押。相反,公有制的国企charter是由一部分特权分子,花了纳税人的钱,空手套白狼!根本没有可抵押的资本!所以公有制的Charter是必须被监管的。监管的含义就是公有制。
即使是在美国,当奥巴马总统称"要监管华尔街"时,意味着凯恩斯主义下的华尔街廉价资本的金融垄断,是不可取消的;因此才需要"监管"。而在东方帝国,监管的含义实际上意味着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营还是民营,其经营权都负有税收外的财政义务。对于国企Charter倒还不足为奇,因为本来就是空手套白狼;但对于民企,就意味着让民企负担国企的责任,而不能象国企一样转嫁成本。
因此所谓"加强监管"与"国进民退",实际上是同义词。国企因为是政府授权的,因此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管其责任(不是经营)改造,同时要从人道主义的角度限制其转移成本,即所谓"企业家要流着道德的血液",还算得上是按章办事。民企是PrivateRight是绝对的权力,如果有市场纠纷,还可以通过苦主民事诉讼,否则试问政府有什么资格监管?真是谁该监管谁啊!!
"市场不能不监管,民企奸商要监管",反而是"国企有诚信,国企不用监管",在传统公有制的贵族等级社会,出于对平民逐利的鄙视,还可以视作理所当然。否则一方面说明了这个社会的传统愚民惯性委实强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民企要合法经营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民企不但得不到政府的补贴,还要付出额外的"被监管"的成本,以限制民企的竞争力,为国企的垄断低效,清出市场的空间。
由于民企如果不是购买Charter专营权,政府根本不存在可以监管的"权"的切入口。所以在市场经济中,是不存在对私营企业的监管的。这就是"政府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政府本身就是最大的问题"。政府是用自已无法避免的腐败,非要装着青天,监管着纯洁的完全无腐败的私有市场。即使对于公共事业的Charter,也充其量只是根据一对一的公共服务合约监管,而不可能是对承包者内部经营监管。
凡摆脱消费者民事诉讼的渠道而称监管者,必定符合两个条件,每一不是法治的社会,因此消费者才投诉无门;其二是被监管的企业,是不能倒闭的,否则只需要任由其透支自已的资本,直到倒闭即可。所以监管的潜台词,就是"不能让老百姓管的,只能是爸爸管儿子",就象天朝的医患纠纷,让卫生厅"监管";其次是无论如何监管,罚款是纳税人代缴的罚款,顶多就是换一个当官的改良。
这种条件也适合于美国这样市场经济占主体的国家。奥巴马声称"要监管华尔街",潜台词不就是在凯恩斯主义的条件下,华尔街的金融特权,是占着便宜不能倒的,所以才需要监管吗?但反过来说,华尔街的金融贵族,何尝不欢迎美国政府的监管?那将意味着,本来是剧烈的的市场竞争,变成了他们旱涝保收的特权!恐怕,这就是巴菲特五毛税的真正目的。
对比一下国企让纳税人花钱养他们的Charter,和私企花钱买"为人民服务",就不难明白,为什么私营企业的老板,恨不得能够送钱给政府,以换取相应的经营特权了。如果用花钱买的朝不保夕,变成纳税人一定要补贴,旱涝保收的特权Charter;只要这种花钱买来的Charter特权是确实可信的,对于私营企业主来说是一本万利的大好事。"神授政府监管的权力",令私有产权变得混乱是根本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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