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社会的"犯罪"是罪犯自主选择的预定惩罚;
罪名成立,罪犯相当于被剥夺公民权的外邦人;
外邦人不是"司法豁免权人"及义和团事件中的侵略;
东方帝国"内残外忍"的本质是"贱民低人权,无人权"
民主社会的公共约束,对于按照"疑罪从无,疑证从无,默认利益归于个体"的司法原则,仍然可以判断确认为自主选择了违反公共宪约的人,即犯罪,其强制性相当于这些犯罪人士自已选择了自残或者自杀。因为对于公民个体来说,民主社会的公共约束相当于一台没有感情的机器,非黑即白一刀切!法律体制越是有效,越是欠缺腐败,整个体制的运作越接近是六亲不认的机器。这与公有制社会中,依靠着当权者个人不容质疑的公共权力,其感情丰富的执法体系,懂得刑不上大夫,法不律王子般乖巧的"法治",自是大不相同。
由于公共约束的权力,始自于公众个体从自已自治的最基本合作约法中的背叛;因此一旦程序正义的罪名成立,等同于该罪犯已经被其本来加盟的自治体开除,或可视为因为打破自已约法的誓言而背约,(两者等效),该人自然也就失去了在公共体中的公民权利,成为一个需要对自已侵犯共同体成员的行为负责的"外邦人",其接受的法律强制性,与一名犯同样罪行的外国人相同。该法律生效的过程,东方社会常常被忽视了"程序正义,疑罪从无",又以帝国思维被误译为"剥夺政治权利"——>民主政治权利只能是自主选择失效。
程序正义下罪名成立的罪犯,相对于接受司法惩罚的外邦人,而不论内中是否冤情。因为程序正义本身就是疑罪从无下对疑犯的判定有罪,那么罪名成立后的昭雪,就要倒转过来,变成疑证从无。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疑似无辜者"本身是罪名不成立,否则不能认定犯罪事实不存在。东方帝国至少可以追溯到商鞅的法家暴政,就精明地把程序正义判定有罪的关键过程断章取义地剔除了,在东方正义帝国里制造了无数的冤案,如赵作海案中名言:"你说自已无辜,拿出证据来!",这是把所有贱民,先天性看作了罪犯,即低人权!
对于一个天下一统观念中的帝国的臣民,受"正义就是普世的真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观念的洗脑,缺乏自治概念的人,很容易忽略"对犯罪的外邦人的追诉",隐含着"在司法管辖有效地区"的前提,即司法地区管辖权的问题。民主社会是个体社会,也是自治社会,不同地区的司法习惯法可能有所差别,因此"越境管辖"意味着侵略。侵略不仅仅是国与国之间的概念,国与国之间实际上是"欠缺彼此条约"的自治体,联邦社会相当于"有共同条约"的国与国。国与国间"外交人员享有司法豁免权"就是是常见的国与国条约。
因为"外交豁免权"是主权共同体之间平等约法的产物,不可能在天下帝国的合法性中找到任何依据。因此类似义和团攻击外国使领区,东方政治哲学可以控诉"西方外交人员(洋人)万里迢迢侵略中国",但是从国际(平等)外交来看,显然是中国和义和团侵略了八国外交使领权区域,并试图屠杀外交人员及家属,才招致八国联军的拯救行动。至于到底谁侵略,八国联军是否侵略,义和团是否革命,纯属意识形态上的道德褒贬;来来去去的事件和对国际法权的冲突与否,固然与东方两千年帝国文化不容,是非曲直却是很清楚的。
民主社会对犯罪公民的惩处,相当于在剥夺/暂停公民权后,对一个外邦人的犯罪惩罚。外邦人并不是刑事豁免的特权人,与东方帝国"内残外忍,洋人违法以礼相待"惯例截然相反。东方帝国"内残外忍"的政治习俗,因东方帝国人治是官权针对私权的居高临下,这种居高临下对于国力更强的西方公民是失效的。彰映的实际上是东方臣民的低人权,和东方没有人权。但是司法豁免对于外交法权缔约国的互派外交人员及家属则是有效的。对于本地司法管辖权地域的犯罪追诉,是自治主权体之间的条约协作关系,不允许跨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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