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和私有制中的"政府"概念不同;
在公有制的政体中,法院是不存在的;
政府不监管,不等于罪犯可以胡作非为;
政府,检察院,法院,司法官,陪审团和FBI的权限和职责;
近日听到一些地沟油的新闻,经常接触笔者博文的读者,一个合理的疑问是:对于地沟油,政府该不该管?答案仍然是,政府基本上不管!但公共部门可以立案调查,作为公共安全的公诉案件,由法院对涉嫌者,按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关条款作刑事和民事(罚金)处分。
政府"的概念在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社会中,意义是不同的。公有制的政府是"公共部门"的统称;基本上就是君权神授的人间杂务代理人。往大里说是先知,皇帝;往小里说也是首相,特派员。在公有制的政体中,法院是不存在的,那怕有某个部门挂个牌子,上面的读音形似"fa法yuan院"。但是这个音似法院的部门,如果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就是一个光棍司令,只有精神上安慰民心的作用。。
因此在公有制社会中,"政府管不管"的含义有两个。第一是政府够不够大,要不要再招募些皇亲国戚的革命儿女,为人民监管监管?第二就是政府是不是要包起某种行业,交给皇亲国戚的革命儿女专营起来。无论是那一条,决定权也是公有的,归君权神授的领导同志裁决。这两条政策在私有制的政府中,都是不允许的。因此这类似乎"政府必须管"的案例,答案都是:不管!
政府不管,不等于罪犯胡作非为;政府有警察权,并不等于政府可以裁决人间罪辜有无。正如政府的分支"警察"可以扣押嫌疑犯,也可以搜集罪证,但是裁决证据成立,罪名与否,惩罚轻重的司法权,在法院的手上。在严格的意义上,证据搜集和公诉,由检查院完成,同时独立于法院和政府。在美国就由联邦调查局立案,由检察院审查是否起诉,最终裁决权仍然是法院。政府相关的诉讼由司法官代行。
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对于地沟油这种问题,取决于市民或检察院提出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提请联邦调查局立案调查;检察院可强行要求FBI立案。如果调查遭到干扰,就因为干扰司法调查,妨碍司法公正,而进入了法治打黑,重建法治有效性的流程。调查结束后,由检察院立案确定是否公诉。如果法院和陪审团(裁定是否有罪,是陪审团的权力)裁定后,犯人拒绝裁定,法院可要求政府对其强制执行。
可见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对于地沟油这类事件,是基本上不管的。因此就不会有"审查制油的资格""制油企业的国家标准""油的国家标准""食品油生产许可证"……,不会有这些酝酿寻租腐败的Charter存在。法院倾向于罪名成立则严刑处罚,也就抬高了这种制假获利的机会成本。了解一下西方社会的政府,为什么没有腐败的空间,却能"不管为管",可以减少一点"政府为什么不管"的的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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