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个体)利益偷换成"公共"是一切意识形态的基础;公共无利益;
监管是没有"受害者利益主体"的民粹暴政;
自已不要与他人的错误绑定,不要让自已成为可被自由攻杀的对象;
有意无意的助纣为虐,是五毛卫道的主要来源;
只有私有制原则下才有利益,也才有妥协。 只有自已的利益,自已才能陈述,别人的利益,如果不是得到授权的代理,只能是"询问"。似乎是很简单的道理,但是公害知识分子最擅长的,就是把利益偷换成"公共的利益",从而取缔了利益"私有的"主体;由此也就在了"公共利益不可妥协";在天朝宪法中语句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按张维迎的俏皮话来说,意即"私有财产神圣可以侵犯"。
在一个私有制的社会中,公共生活是丰富的,但是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只有经个体授权而集约,并且可以自由退出的"共同利益"。换言之,"没有私权,也就无所谓公共",没源之水是不存在的,所谓"公认"是毫无意义的权威。但是不需要更改笔者已经解释的"没有利益就没有妥协",只需要偷换了"利益"的概念为"公共",一切意义就完全颠倒了,假如我们都没有个体对该偷换的判断权的话!
现在是否明白,个体价值观有多么根本?是否明白,在公共秩序上,为什么不允许主体利益缺失的行政监管?为什么彼此摩擦的司法裁决,必须基于"受害人举证"的原则?同样以"受害人"为例,同样发音汉语名词,如果缺乏"自我举证"的原则,就会变成是他人代为陈述的"公共利益"。在这种场合之中,"自我举证的受害人"的法学概念,已经被偷换成"有人受到损失"而付诸于民粹的暴政。
象薛兆丰在吴英一案中,声称"吴英案中也有受害人",就是由薛未经授权而代为陈述,而非自我举证的所谓受害人。在法律意义上该受害人是编出来的,无法举证其受害,或无法举证是他方的责任。再结合薛兆丰除了抄袭标准的(有点类奥派)经济学教材,几乎没有独立的经济学术观点;稍为独立的如在邓玉娇案的观点,其否决自卫合理性的奇怪理由。凡此种种,足以构成对薛兆丰此人诚信的怀疑。
监管就是这样一种没有受害人,没有现实利益主体,又以保护"可能受害者"而自居的,未经公众授权(或不受质疑)的权力。所谓基于"公共的利益",常称"神授的君权(保护公共利益)"。潜台词是消费者不可能保护自已,因此需要在未经公众民主授权的情况下,把公民社会的自然秩序监管起来,并由监管者单方面建构,却称之为"改革"。实际上只不过是专制权力集团的跑马圈地。
这样一种监管的权力,在民主制度之中需要通过约定的选举程序,以体现最广泛的消费者诉求,——>即使是这样,仍然允许个体的退出(如美国人放弃美国国籍)或地方社群的自治,而在局部上形成不受公共监管的"特区"。可见个体权力永远是优先于监管,民主社会也并非不可能存在公共秩序上的"规范"(与"监管,管制"共用同一个英文词Regulation)。脱离个体权力的监管,就是暴政的本身。
公害知识分子的任何监管理论,之所以是公害,就在于他们不敢从自已的利益,出发去论证"监管的必要性",仅仅把监管作为天赋的正义加以道德上的强调。这种情况在食品安全的竭斯底里和妖魔化转基因中,表现得犹为突出。公害知识分子讳言(自已的)利益,而似乎是"代表公共利益",自以为拥有了道德的制高点。但除非公害知识分子是死人(或该死的人),他们不可能没有个体的利益。
如果不是从私有制的原则出发,因为公害知识分子有时摆出"反政府的革命姿态",就与他们朋党相援,党同伐异;象不敢对薛兆丰显而易见的错误画清界线,仅仅因为薛兆丰曾经疑似是"奥地利学术这一派"的而与之朋党相援,那么都将那么就会把自已与这些公害的错误捆绑在一起,这就叫"助纣为虐",连我们自已也可能成为他人自卫时可以自由攻杀的对象。有意无意的助纣为虐,是五毛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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