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市场是主雇双方的民事协商;
家政市场的成本主要体现为服务契约过程中的违约成本;
家政中介适用于缺乏彼此信任的家政市场;
中介实际上是“信用中介”,中介降低了低信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
在撇除了刑事法范围的相关犯罪后,家政市场的纠纷,主要就体现在家政合约的悔约违约的民事纠纷上。凡民事纠纷,往道德上纲上线者,是最缺乏公德的行径。家政服务的采购方“家庭雇主”,目的是用自已可以腾出来的余钱,希望买回一点生活的余闲,(对于一周工作60小时的双职工来说,“闲情懒惰”显得特别可贵),是相对边际的利益;但因而认为雇主就是强势群体,就是错误的。
正因为对家庭雇主来说,请保姆是相对边际的利益,也就是代价过高,家庭是可以放弃的交易利益。那些“不得不请保姆,不请就活不下去”的孤寡残弱,是国家能够提供多少社会保障的问题,而不应该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要求本来就是穷苦群体中的保姆们,“发扬社会主义精神,做保姆不收钱”,——>正如道德分子对商业企业所作出的崇高的道德要求。这样家政市场就纯粹是主雇双方的民事协商问题。
违约的成本分别体现在家政业务双方的“不确定性成本”上,因相对利益的大小,东主与保姆双方的最常规行为有所区别。雇主作为相对的利益,除非是遭受严重的犯罪侵犯而不得不求诸如司法保护,否则碰上保姆一方违约,更多地会选择息事宁人,别请一位。而再请保姆时,就会把经验所证明的“不确定成本”打入工薪之中。通常是提高工资增加可靠性,同时扣压下部分工薪作为风险保证金。
而保姆一方由于工薪收入相对已有财产来说,显得比较重大;如果遇到违约纠纷,就会倾向于求助司法;但其数额又相对比较小,甚至连诉讼成本都抵不上。因此此类纠纷经司法渠道是无效益的,更不要说“上访控告私人家庭扣压工资”,简直就知所云。保姆一方仍然按“合则做,不合则不做”的原则,可以拒绝抵押身份证等不合理要求,要求支付半年薪水后,同意扣压部分薪水,达成劳资妥协。
由于“扣压薪水”实际上是对保姆一方的权益的侵损,因此此类要求一般是在“较高的工资”基础上。此类折衷还有很多方法,象基本工资如常,将“较高的薪水”作为契约内的奖金压后支付。总之,做得过就做,做不过就不要强求;家政业务是建立在彼此互信的基础上的。绝大部分有互信的家政服务,甚至只有口头的契约就够了;交易成本就可以非常低,双方都得到最大的交易效益。
如果主雇双方连最起码的互信也没有;那么家政契约的成立,就需要引入第三方担保,这就是中介。传统如马克思主义文化,总是将中介视为“不劳而获的奸商”。假如劳资双方是有基本的互信的话,就根本不需要引入中介。中介撮合劳资双方,是需要成本的,不收钱的话,很多家庭就得不到家政服务,很多保姆也得不到就业收入。妖魔化中介,就如妖魔化保姆,或妖魔化家庭雇主一样,有害无益!
中介提供了主雇双方合作中“替代信用”的要素,要素成本本来是要在“更高的工资+压后的支付+部分的赖帐”之间,并且雇主能够承担增加的成本后,才能得到平衡。因此中介实际上是在主雇双方缺乏信任时,降低了彼此的交易成本,而促成了市场交易的完成。当引入中介后,中介向主雇双方背书契约,向任何一方承担了另一方违约的责任。而中介本身是由主雇双方共同选择的“弱势群体”。
因此一旦政府多管闲事“规范中介”,又是资格证又是上岗证又是培训班之类,实际上就是增加了中介的经营成本,在淘汰部分中介(增加了垄断)后,在垄断的水平上将交易成本转嫁到保姆的身上(减少了穷苦人的收入),又转嫁到雇主家庭的负担上(减少了请保姆的需求),结果就是削弱了中介的存在价值。结果就是,当中介市场真的规范起来后,中介作为一个家政行业,就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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