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经营商的信用产品,政府的法定货币;
政府垄断令法定货币成为隐性税收;
国家主义出口导向的性质比监守自盗严重;
民主(市场经济)可以禁绝政府滥发货币;
只需要从"收取实物(税)资产,承诺政府服务,发行国内流通筹码"的角度,就可以将各国的法定货币,与纸黄金"收取货币,(不承诺)收益,发行纸黄金筹码",与返还型保险产品"收取货币,(承诺)返还,发行保险产品筹码",与非返还型保险"承诺意外赔偿责任",银行存贷款,以及股票和基金理财产品,等等具有"准备金"再发行性质的经营模式在逻辑统一起来。由于这类模式产品都具有"信用承诺,准备保证"的性质,因此可以称之为"信用产品",商业经营者是信用商;政治经营者是政府。
由此也可以看到所谓"私有化发行的货币",实际上仅仅是一种理财信用的产品。所谓法定货币,只不过是此类信用产品,由国家专营,被行政确定为应税标准,并常常通过行政手段作为规定为唯一合法的流通手段。该垄断途径一般通过金融垄断,对类似的具备流通功能的"信用商品"审批,以避免冲击国家专营的法定货币在流通中的垄断权,从而确保了国家可通过操纵货币,从商业社会不可或缺流通中,保留无穷尽的雁过拔毛的特权,直到商业流通崩溃为止!这种常常缺乏被监督的隐性的税收权力,就是所谓的货币主权。
其他的性质相同的私有筹码(货币)的流通,一般必须经过审批,并且限制其流通方式,象纸黄金只允许作为电子记帐。在东方帝国,金融是政治垄断集团的禁脔,不但不对平民开放,除非把官商民营也称为平民;平民产品未经政府(不可能同意的)审批私自经营者,违反者可以被处以死刑(如吴英),所谓"扰乱政治集团垄断的金融秩序"。实际含义就是排斥潜在的商业竞争者,最大限度提高法定货币的流通垄断,从而最大限度提高滥发货币的隐性税收。类似的政策还有如香港的土地财政,禁止私自填海移山造地。
对比各国之"纳税人直接/间接缴纳实物税,换得政府服务支持的筹码"的法定货币, 可以清晰地显示,国家主义的出口导向,实际上是监守自盗的"盗卖纳税人财产"。如果不是由于国家主义强制纳税人承担极限的税负,仅以盗卖而言,在经济学上常被称为"公地悲剧",并非中国特色,而是公有制社会的特色。无论是中国古代皇朝的"吃空饷"(今天体制内也有类似情况),还是苏联帝国时期军队盗卖器材,与以及中国和日本为了国企(财阀)而强制搞的低估汇率出口导向,屯积美元却丝毫无益于国民生活,几者性质完全相同。
国家主义监守自盗的性质,类似于"挪用公款到赌场赌钱"。但是由于国家主义的"公款"是单方面的强制征收的"税",因此性质要严重得多,远非单纯的"卖国"所能概括。由法定货币和所谓货币主权的机理,可以看到金本位不能取代民主制度对货币政策的监督时,也可以看到民主制度反而能够取代金本位,对政府货币政策进行监督。道理非常简单,只要存在自由的商业流通手段,那么法定货币的隐性税收权力,自然就消失了。民众会放弃法定货币的流通,选择信用好得多的私营货币流通,并且不用担心没有法定货币应税。
在自由的商业流通货币的竞争下,如果政府指望从法定货币中寻求额外的隐性税收的权力,那么将导致法定货币流通信用的下降。尽管民众依前法需要收集应税的货币,但是由于法定货币失去了储蓄的价值,收集"因为大量滥发而没有信用"的法定货币,如收集蒋介石的金元券去交旧额的税,无论如何不是一件困难的事。何况在民主社会,民众还可以推翻前约?政府却不具备这样的权力?(默认权益归于个体)。民主政府就只能在"限制法定货币发行量,以保持信用"和"滥发货币,信用剧降"之间最优化,自然就不会滥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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