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戒赌如同戒毒,有偶然性;禁赌禁毒没有什么坏处;
人权核心是"自主选择合作",即"人权=自治=排他";
民主与"极端自由主义"的区别,在于"允许公共约束"
民主共同体可以选择禁毒,禁赌;
赌徒如果不能抗拒第一次诱惑,没有理由肯定他能抵御以后的更强烈的诱惑。成功戒赌如同成功戒毒,可能很具偶然性。这样也就引申出另一个逻辑一致的联想,在私有制条件下,吸毒本身,除非存在着可以转嫁成本的途径,比方说挪用公款吸毒,或者象杨白劳迷上的不是赌博,而是吸毒,同样也可能把喜儿卖进妓院作为毒资;但如果不存在这种基于公有制的前提,吸毒伤害的只是瘾君子自已。与赌博一样,瘾君子迟早也会破产走投无路,再无所谓杀人越货,这是百分百的"弱者",那是否应该象基督教等宣称的"向弱者倾斜"呢?
正如前述,禁赌也不会有什么坏处,同样地禁毒也不会有什么坏处。作为一个公民共同体(一般称为民主社会或公民社会),完全可以选择约法"禁止在共同体内赌博/吸毒"(或者请选择退出共同体,或被惩罚)。这就是个体主义的社会必定与自治(共同体)相等效的地方,也是与极端自由主义者,以"自由为名"否定禁赌禁毒作为共同约法的合理性的根本区别。因为尽管"吸毒"可以在只损害自已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成文法禁止,成为个人的权力;但在自治的条件下,则可以自治体的成文法所禁止。
在没有成文法的前提下,瘾君子当然有吸毒和赌博(or sth else)的自由,这是默认权益归于个体,没有任何办法预先确定什么事是必定可能损害他人的。但是在两个以上的个体已经就排斥某种生活方式(如吸毒,赌博,or sth else)的共识时,也同样不存在第三方可以纠正之"不正确"的真理标准,这种选择共同的生活方式,共同地生活在一起的权力,同样是"人权利益和自主选择不可侵犯的权力"的体现,而且显然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这种排斥异议者的共同生活方式,就是社区自治。最小的体现,就是男女家庭的组合。
因此自治的核心不是什么"迁移自由",而是"组合的自由",因而必定意味着"排斥不合条件者的加入"。这种"排斥性"的人权,体现在个体私有的本身(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也体现在户籍制度(排除不合条件的加入者),以及经济组织上的信托(排除新的不合条件的股东的任意加入)。可以说,没有排斥的权力,也就是没有说"不"的权力,就不构成人权的客观存在。不幸的是这种天赋的人权,被基督教文化称之为"歧视"。因为基督教和其他传统文化,把人权私有意义上的"排他",混同于封建社会的"低人一等"。
在吸毒和赌博上,成文法形成以前(即没有排斥该瘾的习惯法),瘾君子有吸毒和赌博的自由;但是不吸毒和不赌博以及其他事,(诸如不滥交,不共产共妻,不共产主义……),这些不愿同流合污的人,就有自愿结合成新社区,而排斥瘾君子加入的权力。同理地,瘾君子也可以自由组合成自已的自治社区,开放地或排斥地,过自已赌博和吸毒的新生活,跟无瘾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而在已经有成文法或早期超越性习惯法的时侯,公民共同体禁止任何本来归属个体权力的部分内容如吸毒和赌博,本身就是人权的体现。
逻辑上公民共同体当然也可以选择"禁止信托"的约法,如证监会芮萌的政治观点。这也正是东方帝国文化(即具备超越性意义的公有制的习惯法)之排除私有制内容,如明目张胆地围剿资本主义。但与"禁赌禁毒"相比,如果说"禁赌禁毒"看不出有明显的坏处的话,那么"禁止商业,禁止信托"的社会经济后果就极其恶劣,全民贫困和饥荒甚至大规模死亡难以避免。这样就回到了进化论的物竞天择上。正如个体的选择一样,努力合法发赚钱,和上吊自杀指望天帝显灵相比,无疑前者更符合科学规律,成功的机率大得多!
笔者将民主社会在公共约法下对个体行为的限制,即民主法制的本身,定义为"公共约束"!西方一般称之为规范,但因为同用Regulation,常常被东方公有制文化,理解为君权神授的"监管,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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