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日星期一

国企是对国民的重复征税,国企必须关停

黑龙江"风能国有化"在公有制宪法下"政治正确";
私有制议会也没有权力立法"风能国有化";
"风能国有化——>风能国企"揭示国企本身就是税收;
"国企垄断"是对国民经济的重复征税,直到国民税负无限大

按照中世纪"默认权益归属国有资产",黑龙江政府把风能国有化,无论是在基督教信仰帝国,还是在天朝今天的社会主义宪法里,都肯定是尽忠党国的政治正确。国家政府因此有可能更加强大(国家不包括贱民利益),就算风能开发完全给荒废了,至少也没有让贱民占了便宜,即国有资产没有流失;帝国政府也没有因此而损失一分一毫。但如果是在私有制"默认权益归于个体"计,就大谬不然了

各级政府不能立法"风能属国有资产",就连议会也没有这个权力。因为公民没有把"博弈风能归属"的权力,授予议会和自已的议员。这就是"没有私有制(默认归属权),就没有民主"之意。从道德上指责黑龙江政府,是没有意义的。该地政府出发点也许是好的,只不过是法盲,也是经济盲。他们没有能力利用风能,只是想风能利用收税(如纳凉费同,风车税),设一道垄断风能的国企

黑龙江估计会夭折的"风能国有化""改革",用实例揭示了,国企形成之初,是如何构成了对社会的重复征税,实际上是用极低的社会效率,对社会进行了一次打劫,对国民经济的营业空间加以压缩,却丝毫无利于政府财政税收的改善。黑龙江就算把风能国有化,但是难道真的能占尽"风利"吗?无非是按照已有的风力开放的模式,按固定化的模式投入(先不管那里来的)一笔钱,形成一个风能企业。

当风力发电被冻结在"固定模式"时,是不是就此把关于风能——>替代能源的新技术,完全disable了?又何来技术创新呢?如果没有商业投资,黑龙江就能够把风能变卖?所谓变卖,无非是就是卖出特许权,如果不是意味着政府另花一笔钱的扶植,就是为正当经营的民企,为变卖的风能(特许权)增加了笔成本,抬高了的行业税收,这些企业又如何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自由的风力市场的竞争者呢?

如果黑龙江政府没有对风能国有化,那么只要有利可图,开放风能的商业投资,自然而然就会解决"投资从何来",也解决了一批就业;如果有赢利,就有了一笔税收。反之,黑龙江政府如果是出售特许权,相当于对民企重复征税,却减小了企业从业的税基!如果自行投资,则是纳税人的负债!就算国企极高效,风能行业本来的收入,应是国民收入,而不是政府税收!即风能国有化本身,就是税收。

如果黑龙江政府没有对风能国有化,那么正常情况下,该行业所有的收入,都是国民经济体的收入,支付运营成本后的平均利润率如10%,在其中缴纳税收。而"风能国企"垄断风能后,就被政权抢劫剥离于国民经济体,成为政府的收入(税),——>黑龙江政府如果不是想收特权权费,显然没有考虑运营风能的成本。这还是在"风能国企"效率100%的前提下,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

由于政府间接决策、投资的效率,必然远远低于自负盈亏的本行业的专业企业,(这里涉及到政府替换个体决策个体事务,是否更具效益的"信仰冲突"),因此风能国企所能提供的行业收入,必定远远低于风能行业民营化所能产生的行业收入;尽管表面上"国企收入,大于民营企业税收的上缴"(这是吸引帝国政府之处,因为没有考虑到成本)。因此实际上是国有化霸占了风能,然后低效地糟塌了

当黑龙江这样把国民资源霸占(国有化),归由国企低效的垄断经营时,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因为失去了行业收入大了几十倍,纳税人养国企的支出也大了几十倍;政府在此领域的实际净税额则肯定是负数,不得不依靠印钞票填空黑窟窿!这还只是国企霸占行业资源时的通则,具体到黑龙江这个穷省份,黑龙江政府恐怕没有投资的资金!他们的用意估计是要做成向中央申报,骗取央行贷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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