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化中的长子继承权误区;
中国"房地产业"基于长子继承权;
房地产业奉行长子继承权的逻辑结果;
现代社会中长子继承权仍被广泛混同于私有产权,封建社会则是"私人持有的"主要的产权形式。中国古代的盐税和经办盐税的盐商的地区专卖权,就是长子继承权,只有国家可以授予,也只有国家可以反悔。今天的古代清官文学,常常用"盐商让官贪腐",实际上是因为盐税作为一种依赖于长子继承权的恶税,本身是极不合理的。今天类似盐商的还有土地房产的开发商,他们持有的无一不是长子继承权。
乌有之乡的毛教徒对土地私有化的妖魔化,他们声称"一旦土地私有化,就需要追索当前土改被剥夺的土地的地主,把现在的土地还给当时的地主",——>这是把土地的私有产权,偷换成了长子继承权。土地的私有化是把土地产权作为私权交给个人,目前主要是交给耕种的农民本身!而长子继承权是追索当年持有权,这样才会有"追索解放前的土地产权"交给旧地主的故事。
就算过去的土地是按长子继承权划定的,长子继承权的合法性是由政府授予的。民国授予的长子继承权在毛国是无效的,何来毛国的继承者需要按民国的长子继承权追索的道理?但是话说回来,在清楚了土地私有产权和长子继承权的意义后,很多读者恐怕马上就发现,今天市场上流通的"开发商许可证""商品房产权证",实际上就是长子继承权而不是私有产权,国土局是土地长子继承权的划定机构。
用天朝抄袭自香港的房地产,以及房地产对其他产业的影响,就可以看到长子继承权对社会经济的危害了。由于长子继承权依靠国家威权,因此首先是为了强化长子继承权的权威,而把农民自留地的产权贬为"小产权",而强化了国家从土地房产交易中征收附加税的特权(也是长子继承权)。所谓小产权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实际含义是"政府可以随意打击",司法上则是把小产权按长子继承权判罚。
换言之,私下授受买了小产权的业主,原卖主可以按小产权证明无偿地追还物业产权。而且由于中国农民的自留地并没有真正的产权,一般是归属于集体的土地上的佃租农,而集体本身又是国有土地上的佃租法团。那就意味着就算原农民业主守信,农民的集体主子,以及集体主子的国家领导,都可以随时剥夺小产权房的买主的有效持有。这是典型的封建社会的长子继承权的处理方式。
以长子继承权"监管市场"的房地产业,就出现了于封建时代的盐税一样的情形,一边是资源紧缺的汪洋海水,商人却不可越雷池半步;另一面盐价是米价的百倍之高!房地产业一方面是价格总是永远休止的上涨,——>实际上是对国王威权的信仰,只要国王威权出现动摇,房价就会崩塌;但既然"对中国帝政信心",似乎房价自然永远上涨;另一方面则是大量土地闲置,荒废,大量的空置房……!
房地产业制造"资源紧缺"的哲学借口,当然比盐税更为现代化,什么美帝国主义要饿死中国人,什么没有耕地红线中国人就饿死自已,……,只要党和国家还能够,还愿意通过房地产的隐性税收,无限制地掠夺国民,借口相信是无穷尽的。长子继承业构筑的天朝(包括香港)房地产业,同样展示了即使是单一产业的长子继承权,是如何损害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同时,构筑了对不良政权的政治支持。
依靠国家驱动的房地产业的繁荣,成本由信贷转移到国家垄断的金融体系上;大得不能倒的国有金融垄断体系,又在国家垄断在几乎吸尽整个社会的剩余资金的同时,还通过凯恩斯主义透支本币,对商业社会收取无穷尽的金融补贴的隐性税。无论是地租的上升还是货币通货膨胀,都令到其他产业因为经营成本提高而大量终止营业。房地产特殊利益集团却能够用GDP作证,声称房地产"拉动了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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