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8日星期四

监管的权力意味着君权

长子继承权和奴隶制,都向纳税人转移成本;
君主针对长子继承权的"监管""反暴利""宏观调控";
监管是对长子继承权的"微调",对私有产权的国有化;
监管与规范的概念异同; 监管是规范的警察权的极端化

改革两个新凡是的原则,"凡是能自治的不监管,凡是能事后追诉的,不事前监管",至少从文字上是写对了路子。但是只要对照一下强大的特权利益部门,能够把"去特权化"的改革,给革命成"国进民退",还能打死不承认!不由得公民们不对这些贵族老爷的反改革能耐,肃然起敬。但是归根到底,不是这些特权利益部门的贵族老爷自利——>问天下谁不自利?而在于民众对于长子继承权缺乏认识。

当把依赖于行政力量扶持的贵族的长子继承权,从私有产权中分离出来后,整个从奴隶制到中世纪一直到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体制,就变得玲珑剔透。奴隶制对奴隶的所有权,一般而言也是长子继承权,因为奴隶主控制奴隶的成本,实际上转移给了奴隶制国家的税收负担。即使不考虑奴隶本人被视作畜牲,对于没有蓄奴的纳税人,也构成了剥削。这是这是罗马共和国(不是帝国)衰亡的根本原因

贵族的长子继承权的维持,与奴隶主把控制奴隶的暴力成本转移给国家纳税人的流程,非常相似。象国资委和包括中美在内的垄断的金融体系"过分垄断,以致大得不能倒"的维护成本,同样是给国家,以"救助,帝国的长子,国家的支柱、利益、安全……"等等无穷尽的,不容小民纳税人置辩的伟大理由,强行转嫁到了平民百姓的身上,有谁敢说半个不字,说不定就让韩德强这类毛左,打成汉奸

所谓长子继承权就是不容破产的;如果面临破产的危机,国家(君主)是必须加以政策和资金外的扶持。反之,如果长子继承权效益好,持有的贵族是没有权利尽情享有的,否则即为奢侈,效益好的长子继承权要自觉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减轻君主的负担。如果等君主开口就是觉悟不高,君主开口时就叫监管,"反暴利法"。这种享有长子继承权的政治稳定和暴利时相应的额外责任,就叫道德"经济学"。

如果说长子继承权的创设是社会主义的建设,对长子继承权的监管就是所谓的调宏,影响大量长子继承权时就叫"宏观调控"。无论是那种说法,都是君主权力对持有长子继承权的贵族的"微调"和利益的酌量回收。君主对贵族长子继承权的监管,是过多效益的回收,但长子继承权效益不好时,就要扶持,避免其破产。实在要取消没有希望的项目,也要安排贵族再就业。如特权工人的"下岗,上岗"。

当这种君主权力的监管,针对于私有产权时,就是对私有财产持有者的,个体定向性的特别税收,相当于针对性的国有化,不可能从no votes no tax中找到任何依据。由于君主负担有对自已创设的长子继承权的维持责任,(也是为了自已的政治基础),这种针对私有产权的特别税收,总是用于补贴早该破产的长子继承权。这就是国进民退。在重庆薄主教时,暴力了点儿,就叫"打黑","共同富裕"。

无论是对贵族的长子继承权,还是对于私有产权来说,监管的权力意味着君权。将其与西方社会也存在的"规范"相区别是必要的。笔者以后采用以下定义:管制/监管和规范,在英语同为Regulation。但是"管制/监管"的权力授自于君权,是君主行权的形式之一;"规范"授自公共服务的警察权,依照私有制私权民主授予的共约的法律执法。权力之源授之于何处,是区分"管制=监管"与规范的根本

在外观表现上,监管的权力表现是范围广泛的,深刻的,可以雷厉风行一言九鼎的,实际上权力是无限的;源之于警察权的规范执法,范围是针对性,小范围的,仅限民事责任的,随时可能被刁民依法反咬一口,执法者战战兢兢,……。当社会被广泛监管时,意味着警察权的扩大化,甚至极端化。采用这样的政治体制的就被称为法西斯国家,或者称"警察国家""极(端警察)权国家"。您警觉了吗?!
ps:发现一些毛左哲学家,将"君(有)权"与"私有产权"相对,称之为"公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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