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0日星期二

为什么司法不属政府权力?为什么司法不允许“向弱者倾斜”

"三权分立"是民主生活的柴米油盐;
人权至高无上,人权本属个体,不容"(三)权力分立";
民主社会不存在"监管人权"的第三方权力之源;
为什么司法不属政府权力?为什么司法不允许"向弱者倾斜"

笔者对于三权分立论是不狂热的。对于"主义"型的革命民主派来说,自然是大逆不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笔者反对监管,强调依法诉讼,私权自治,就是百分之百的三权分立。可能这就是个人主义者与革命民主派的根本区别。个人主义者没有信仰性的公德,当然就不存在三权分立之类的公德。三权分立是个人主义者的柴米油盐,不需要强调,也不容侵犯。个人主义者强调的是私有制原则,确立了人权私有的权益神圣也不可侵犯,自然不存在(政府监管),自然需要依法诉讼,自然就需要从基层民主自治做起

所以个人主义者并不是否定三权分立,否定的是"三权分立主义"。脱离了人权私有前提的"三权分立(主义)",不知是何玩意?甚至早在洛克,卢梭,孟德斯鸠和伏尔泰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南辕北辙。难道个人主义者否定个体价值观,去争论"那种三权分立是真理"?难道要向革命者学学,把真理的异端斩尽杀绝,唯我独尊?——>那就不再是个人主义的自卫武力了!个人主义者不愿无条件的三权分立,原因就在于那仅仅是私有制前提下,政治组织上的选择。实体法学的逻辑上,那就是三权分立是私有制的内务,但不代表人权。

道理类似于个人消费上,买、卖与捐献都是个人可选的行为,可能选择买行为,但不等于要倾囊采购;我们可能卖,但不见得卖一切;选择捐献,但不等于上辈子欠了受惠人;或如中国选择在钓鱼岛上与日本和解,却不等于承认东北也与日本有领土争议。这就是"内与外"的区别。只有可选择的,才构成权力,如果是不可不选的,就不是权力,而是义务了。三权分立是私有制民主政治的选项,不是义务;在紧急状态下可能出现独裁官,同样是选项,不等于说永远独裁就是民主的义务。如此简单的道理,"不明白"的人就令人怀疑

三权分立不是民主的前提,也不代表民主。民主的前提是人权的私有权益,神圣不可侵犯。代表民主的是人权,不是三权分立!也正因为人权私有是民主的根本,也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人权人权,至高无上,分立个屁!人权本属个体,无须再分立,由此确立私权PrivateRight是民主社会的根本,No Votes No tax,No Private No Public;先天性地否定了任何中央集权在人权意义上的合法性,而无论其表现为革命,或是君权神授,还是"马克思主义领导下的三权分立"

如同否定三权分立之"主义",并没有否定私有制民主的社会,会选择三权分立的政体的国民权力;否定中央集权(国家主义),也没有否定国民议会根据危机管理的需要,将更大的行政和警察权授予政府,甚至推举出危机状态下事权划一的独裁官Dictator。与中央集权Depositism相区别的是,后者称为"联邦重权Centralism"。对此强调的原因在于,政府一切权力不是授之于不知所云的"人民",而是按照联邦宪约授自于国民的人权。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授的警察权。默认权益归于国民个体,自然不可能存在法外监管的权力。

否定政府具有监管(而不是受限于授权的警察权)的权力,也同样不是否定国民授权之警察权,对于个体具有的约束力。政府的任何权力授自于国民,当然不可能具备对抗于国会而"分立的(天神的政府)权力"。政府因国民授权而存在,当然是仅仅服务于国民利益,而不可能是对全人类的人道主义责任。政府权力既然授自于国民,国民又是个体的,彼此必定有某种摩擦、矛盾,政府的权力当然不可能服务于"帮助这个国民,压倒那个国民,向弱者倾斜"之类。这些都是经常被各种特色哲学搞得颠三倒四的,却是简单的法学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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