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8日星期四

市场经济不允许离开私有产权,脱离私有产权就不存在市场经济

长子继承权+监管=反垄断=君主制;
私有产权就是独享的,长子继承权是垄断的,
拆分长子继承权不叫"市场竞争",是"恶性竞争+黄宗羲定律"

长子继承权是国家掌握,还是工团主义,还是特权资本家掌握,全无区别

两个新凡是针对的是监管,今天"觉醒的"公害知识分子闹腾着的言论自由,十句里头至少九句是"政府为什么不监管",而中世纪经济体制,准确地说就是公有制的基本体制特征,就是"长子继承权+监管=反垄断"。保持长子继承权是为了维持公有制帝国政治的稳定,监管是为了避免长子继承权尾大不掉,也为小民百姓留一条生路,所谓反垄断,就是分而治之,以免利益部门对皇帝权力反客为主

从"长子继承权+监管=反垄断"的简义逻辑公式,可以看到天朝帝国绝大部分知识分子,他们无论是承自马克思主义,还是采自西方左派的那些所谓社会学,经济学的常识,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是错误的!以反垄断为例,没有几个知识分子有最起码的经济学或者法学的常识:私有权利就是绝对的垄断,私有产权的垄断是天经地义的。长子继承权是没有理由存在的,私有产权是没有理由反对的

所谓反垄断,实际上是故意混淆了长子继承权和私有产权的概念后,又精准地把所有的干预板子,统统打到了合法的私有产权的身上。马克思主义对私有产权的妖魔化,百分百就是把长子继承权神圣化后,将政治暴力转移到了小民百姓的私有产权上。马克思主义本质上就是"反垄断主义"。后马克思主义的天朝官僚,则仍然把"竞争",视为"两个单位之间的抢劫比赛",根本没有考虑产权的合(法)性。

市场经济不允许离开私有产权,脱离私有产权就不存在市场经济,——>这是否定中华帝国的伪市场经济的唯一的,也是先验的理据。因此是否构成行政干预对象的"垄断",与市场参与者的经营规模的大小无关,与市场参与者的数量无关,仅与市场参与者所持的是长子继承权,还是私有产权有关。凡不当垄断者,必定就是"不允许市场失败"的长子继承权,也就是行政垄断,除此以外再无不法垄断可言。

把一个监管下的长子继承权,拆分成不监管的两个长子继承权单位(如国企)的竞争,非但不会构成市场竞争,反而因黄宗羲定律构成对公众的掠夺,俗称跑马圈地!与其如此,不如合并由君主监管着的一个长子继承权。这就是君主制的合理性。由此可见,监管与长子继承权是共生关系。所谓"反垄断",只不过是为贵族统治的涂脂抹粉,也是贵族集团内的争权夺利;常称内耗,窝里斗,恶性竞争。

在长子继承权与私有产权被混淆以后,"恶性竞争"与"市场竞争"无法区分,而常常成为"国家为什么不监管"的重要理由。为了强调国家介入的必要性,道德哲学家又会发挥出无法验证的"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作为国家监管行业的依据,而从不考察在"恶性竞争"后面,"亏损而不能倒"的长子继承权如何地挥霍着纳税人的血汗!象光伏产业被美国反倾销的根本原因,却是上千亿的投资坏帐!

如果是私有产权的竞争,最恶性不过无非是竞争一方退出竞争,连直接导致破产的都很少见。只有弱势一方不识趣斗到底,才会导致当场破产。价格竞争的"胜利者"如果以为斗败对方,就可以提价(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那必须是在长子继承权的前提下,阻止了资金进入此领域才能成立。但是如果象国有银行资金,不惜血本地扶持本地长子继承权的价格竞争,毫无意问将构成中国普遍可见的恶性竞争。

缺乏对长子继承权和私有产权的识别,不但鼓励了仇富,误导了"改革政策",把"拆分电讯,拆分石油,拆分银行"之类的长子继承权拆分,视同"引入竞争"(实际上是恶性竞争),也让不少文人和地方政客,出现了诸如"扶持一批民营企业"的"改革方案",——>由政府扶持的就不是民企,而是长子继承权!无论是掌握在工团一群人手上,还是掌握一个贵族企业家手上,都是长子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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