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9日星期五

君权合法性取决于奴才的自愿合作

实体法学立足于"可行权的权力";
法学一般是"断言集"的"解释集";
实体法学是单一逻辑的方法论;

暴力征服可以抢来东西,但不能提高行权能力;
君权合法性取决于奴才的自愿合作;信仰的重要意义;
君权"大哥替小弟担待"的严重后果

因为实体法学是立足于"可支付行权成本的行权能力上的权力",由此通过直接行权,或"(自负成本的)授权"作为间接行权的方式,从而完成对社会上"可支付行权成本"的所有利益目标的支配和管理,由此而形成一系列通过"权力之源的授权"的权力对象"树型体系"。如"君权"实际上就是"君主负担政治成本的授权体系","人权社会"就是个体自食其力并负担个体利益管理成本的社会体系。
古今的某种法学,一般而言都是某种哲学或理论体系的论点汇集,逻辑上是某种多逻辑系统的修辞性解说。实体法学则是由进化论得到的社会论点的方法论。因为在进化论确定的前提下,该论点将是唯一的。因此实体法学的逻辑体系之方法论,与其论点是一一等效

"君权神授"只是一个花钱的口号。如毛主席万岁,就是一种君权神(正义所)授的权力体系。无论宗教如何信仰,如果不是通过成功的忽悠他人(而不是自已"信仰"),"神"是不会自动为君权承担行权的成本。但是如果通过"信仰"忽悠来了狗腿子,把他们个体的行权能力转移到君主的名下,那么"君权神授"在其信徒可以行权的能力内,就具有了合法性。反之民众不幸缺乏信仰,君主就没戏唱了。

征服者的赃物常常让野心家产生错觉,以为"暴力(行权)"可以创造合法性,即所谓镇压,或枪杆子出政权。实际上"征服"可以强占对某些利益的占有,甚至可能消灭旧的持有者,但却不能提高自已的行权力,却消耗自已的行权能力(成本)。通俗地说,暴力征服可以抢来某种利益,但不能提高自已行权能力。前后两者存在着概念的差异。后者的能力未必有效行权于占来的东西,"抢占"又需要成本

因此君权行权的能力(合法性),只能通过信徒的自愿奉献/合作,而不可能通过暴力征服去完成,并非是道德要求,而是成本的限制。正是这样的一种基于进化论的成本限制,一方面促使了中世纪君主和贵族的道德标榜,也由于君主和君主的信徒(贵族),他们对平民的征服,仅仅是增加了自身支配的"东西",而不是增加了自已的政治基础。相反由于不能有效利用资源,社会生命和财产,都严重萧条

为了克服"自愿的合作"才能提供君主系统行权能力的客观限制,出路无非两条。一是顺应人性"本私"的自然属性,把人权利益归还给国民,由此从自愿的交换之中,把君主制政权变为服务型的政府,no votes no tax,由此重塑政府公共机构存在于政府的合法性;另一个办法,就是大本钱投资精神文明建设,搞点信仰之类的宗教,让尽可能多的民众"不缺信仰",同时承受着社会生命财产的凋零代价

权仅仅是微观上的"家庭中的君权",父权本身就是君主授家庭授予的特权,当此特权附有君主授予的"产业"时,就构成长子继承权,即(君主授予的(父权+产业)=长子继承权)。君主授权的同时,也承担着父权和长子继承权维持的成本,如果他们自已不能维持的话。维持父权的就是所谓"孝的义务",家庭的纽带要比贵族长子继承权的"主仆"纽带更强。不过"反封建"同样颠覆了父权家庭

如果贵族的长子继承权本身,不能自我维持,成本就会转移到了君主政治的身上。按东方黑社会电影文化的台词,就是"大哥要给小弟们担待",但是大哥不是可以下金蛋的鸡!大哥扶持亏本的贵族(所谓的弱者),仅的是从有效益的贵族那里"再分配"(必然损害这些贵族的支持),以及从无权的平民中掠夺(将导致民众的反抗),实际效果就是大哥君主替小弟们当枪手,损害的是自已的君主合法性

君主破产将意味着自君主授权以降的所有封建产权的失效,这也是授自于君主的贵族们所极力避免的,此即"既得(长子继承权)利益"的真正所指。废弃旧贵族可以加强君主的政治基础,但是显性的"小弟流失"会吓坏大部分笨主子。君主吸引新的"有效益者"是常见的办法,如面向富人创设新的贵族长子继承权。但由于社会持续凋零,此举仅是推迟革命的到来,代价是革命更为猛烈,如法国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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