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9日星期五

法学是社会学的荟萃,所有论点的集合

法学是社会学的荟萃,所有论点的集合;
实体法学是实体经济学的对象表述;
任何权力实体,必须有行权的能力;
任何行权,都有成本;

把法学或者经济学,看作是一个代入实证参数的逻辑函数,参数是先验性的社会进化论,那么将有函数(经济学(进化论)=法学(进化论))。在先验的进化论的约束下,笔者的法学与经济学体系,实际上是同一社会现象的描述,仅仅是用面向对象的系统论确定实体,用法学特色的"权力"对象命名,方便对实体对象在社会中行权的损益过程;由进化论成本效益原理,约束其基本行为能力。

不太为公众熟悉的新名词"法学",其实是一个大箩筺,乱七八糟的观念都往里装。象虽然同为"民主派",但是(可能因为信了基督教)多少有点神经质的萧翰教授,他那些正义法(其实就是基督教习惯法),与笔者介绍的实体法学就没有什么逻辑上的关联。即使是同样与笔者名为"经济法学",有心人如果查查维基上的标准答案,就会发现那是数学骗子的盛装舞会,学名叫"新制度学派"的玩意。
ps:汉语"经济法学"又有另一解释,实指西方形式的经济私法,此解义似仅限于东方帝国;

如果要对"法学"作一个准确的概括,笔者认为可以这样描述:法学是所有社会学最终论点的集合。换言之,任何社会学理论,最终总是会汇聚成"(按那理论的意见)该怎么办,及为什么"的条条框框,这就是法学。因此法学实际上就是社会学的荟萃。这也是法学为什么是一个大箩筺,社会学中无论是刨故纸堆的还是讲哲学的,无论是信教的还是骗数学的,还有乱七八糟的哲学,全都会出现在法学里。

因此"权威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方法论的科学性,服从逻辑实证的要求,"没有实证不要引入实体",如果代入的实证是可以核证的,结果又是客观可以检验的,那么就是科学的;反之除非枪杆子里出真理,否则除实体法学外,任何法学无论是根据还是结论,全是不可验证的,都免不了道德作为真理标准的陋习。而实体法学的作用仅仅是运用系统论匹配着法学名词与实体的关系,与道德无关。

与实体法学相关的是实体经济学。当如长子继承权这样的法学概念在实体法学中表述时,它既与中世纪政治体制和司法概念相匹配,也与现实社会中的现象相吻合,最重要的是,它符合"授权"与"责任负担"的成本效益的彼此依赖和约束关系。这是任何道德哲学类型的法学所不具备的。换言之,任何实体法学中的"权力实体"向他方授出权限时,都不仅仅是"精神正义上的支持",而是维护成本的担保。

如果不理解实体经济学"谁主张(授权,行权),谁维护(承担成本)",将无法理解实体法学中的成本效益平衡的先验的进化论,也将无法理解,"谁主张,谁维护"的等价命题就是"被奴役"的定义,就是"承担了成本而没有得到相应的产权"。正如实体经济学一样,实体法学完全与道德,哲学,信仰,感情,宗教,传统……统统无关!仅仅是先验的进化论的成本效益定理的体现,是它不可抗辩之处。

把长子继承权和私有产权分离,即使如翻遍古今典籍,也不可能找到相应的权威依据。但是此命题在进化论的成本效益原理中,又是明白无误的事实:私有产权自负盈亏,长子继承权由君权承担其最终盈亏。同样,在实体法学之中,所谓民主根本就不是什么信仰道德的问题,而是私有产权集资购买公共服务,定立服务质量的问题,即所谓no votes no tax。但换言之no tax,政府也会说"滚你妈的蛋"。

实体法学的立足点,就是任何权力实体,必须有行权的能力。不能行权的权力是没有意义的,行权是需要成本的。对应到私权上,不能带来效益的私权是没有意义的。对于君权来说,如果君主权力不能承担对其统治基础的长子继承权的支持,则君主权力就会因为破产而自行消失;如果君主权力转向(私权——>自治权)的支持,即最终将成为君权可有可无的,仅仅是象征性的君主立宪,如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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